文/賴淑玲律師提供
案例:
小文在一家日式豬排店打工,擔任外場人員,一個人必須包辦打掃、結帳、送餐、收桌、提供小菜以及飲料等,也必須進入內場協助收拾,如輪到休息時,人手不夠,還是得協助服務。
經常只有三十分鐘的吃飯時間,雖然休息時間是計薪的,但一整天下來,不管是體力還是精神方面,都讓她深感負荷。
一整天班合計拿到十二小時的薪水,但沒有加班費;又因為店內員工未達五人,所以沒有勞健保,想請問這種狀況是否違反勞動相關法律?
賴淑玲律師詳解:
除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外,其他一切勞雇關係都適用「勞基法」,所以,在餐廳打工的小文,毫無疑問是受「勞基法」保障的。
依照一○五年一月一日實施的「勞基法新制」規定,勞工的正常工時是: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餐飲業如果取得勞工同意,可以採用「四周彈性工時」,也就是把原來四周內的總工時一百六十小時(每周四十小時工時×四周=一百六十小時)平均分配,但一天的正常工時也不能超過十小時,所以,四周內只須工作十六天(每天十小時工時×十六天=一百六十小時),其他十二天就作為例假日及休息日。若是超過上述「正常工時」的工作時數,即使是以時薪計酬,都還是得算加班費。
此外,勞工每天持續工作四小時,至少要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且每天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合計每天最長的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十二小時、每個月的總加班時數不能超過四十六小時。所以,小文的雇主要求小文每天工作十二小時(規定只能工作十小時),而超過的兩小時又未支付加班費,且中間未給予充分的休息時間,這些做法都是違反「勞基法」規定,如果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雇主會被處罰二萬元至三十萬元之罰鍰。
小文工作的餐廳員工未達五人,所以雇主確實沒有為員工投保勞保的義務,但仍有投保健保義務。如果雇主沒有按照規定投保,主管機關也可以對雇主課處相當於保險費二至四倍的罰鍰,所以,奉勸雇主們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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