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在判決結果出爐後指出,法院認定雙方成立契約是好現象,畢竟一筆三、四百億的投資並非小數目。「政府和民間互動是必須根據契約行事,才能令人心悅誠服。」他也拋出疑問,回歸經濟層面來講,倘若幾百億的投資,僅能「一次性」獲得經營權,三年後便要換人,對國家好或不好?從市場行情來看合不合理?
王文宇指出,彰銀案顯示出「政府和民間企業的互動規則」有沒有講清楚的重要性,也凸顯出施政的專業性不足。最基本的事沒有講明白,雙方鬧到後來互相有所猜忌。但總歸一句,判決結果「有合約比沒合約好」。
台北地院審判長黃明發表示,從財政部公告及新聞稿內容,台新金當初投標彰銀特別股,確定成立契約關係,但契約內容主張的文義不盡一致,但重點在於:台新金在擔任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不得妨礙取得彰銀經營權主導地位。
台新金內部對於這個審判結果是認為「贏得怪怪的」,但法人普遍認為有利台新金布局明年彰銀董監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