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律教室 連續兩年懷孕,第一次未請完的產假和育嬰假,第二次可以一起合併補請嗎?

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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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瑩真律師提供
案例:

婷婷是保險業務員,在公司上班已兩年多,一年前懷了第一個寶寶,因為那時還是新人,不敢請太多產假,月子還沒做完,就馬上來上班。

今年七月,婷婷又發現自己懷孕了,在第一次懷孕後,身體變得很容易疲累,體力也比之前差很多。這次懷孕,想跟公司申請產假跟育嬰留職停薪,但又怕公司解雇她或沒拿到應得的薪水。請問婷婷在短時間內懷孕兩胎,還能夠請育嬰假嗎?還有之前沒有請完的產假,能夠補請嗎?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女性受雇者懷孕、生產,訂有兩種休假措施:一是產假,規定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產假期間,受雇者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另一是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受雇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且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其中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並未限定只有女性享有,父親也可以申請。因此在子女滿三歲以前,可由夫妻雙方輪流申請育嬰假,除了對彼此工作影響較小,也可使父母雙方都能分攤養育責任。

此外,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雇主不可拒絕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如果雇主不准許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期滿後不讓申請回復原職。受雇者得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雇主准假或回復原職;或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和金錢賠償。

在本案例中,婷婷第一次懷胎時,並未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產假亦未請滿八星期,因此,婷婷除了可以要求未請滿產假期間之薪水外,亦可在生第二胎時,將其生第一胎時,未申請的育嬰留職停薪合併計算,但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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