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新加坡對於防範國會議員貪腐,各有一套資格限定,如泰國的「異乎尋常富有者」、新加坡的「破產者」,是不能從政、參加選舉的。
這兩個國家對候選人的規定,值得我們參酌。這些年來,台灣從地方民意代表到總統,貪腐事件層出不窮,如何針對參選資格設限,應是步向清廉政治環境的第一步;例如負債或貸款過高者,當選後有可能會出問題;或有黑道背景的人,都不應讓他們參選,諸如此類,都應好好制定新選舉辦法。
泰國草擬憲法委員會發言人拉達納.凡尼日前透露,負責制定新憲者決定根據憲法草案第一一一章十五條,規定因犯下四類過錯而被撤除公職的政界人士,不得再申請成為國會議員或參議員。
按照泰國的政治結構及規則,這就等於永遠剝奪參政權。譬如說,在泰國如果想擔任總理,必須先具有國會議員的資格。
泰國新憲準備訂定的四類罪行分別為,政治人物異乎尋常富有;行事方式有違公務職責,存在腐敗嫌疑;行事不當,有損公職權威;涉嫌司法腐敗。
這四項罪行都含糊籠統,賦予有關執法當局很寬鬆的解釋權,但其中又以第一項最為特別。對泰國政治狀況敏感的人,一定會聯想起這個規定是針對前總理塔信及其幼妹盈拉而來。
如所周知,自二○○○年起擔任泰國總理的塔信富可敵國,但卻在二○○六年遭政變推翻、流亡在外,但是之後的歷次選舉,他都有能力遙控所屬的政黨獲勝,因此他的政敵一直擔心他會重返泰國政壇,同時竭盡所能防堵。
盈拉則是政治上的絕對「素人」。但是塔信在二○一一年操控「為泰黨」贏得大選,把沒有任何政治經驗及經歷的盈拉推上總理寶座。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泰國憲法法院以「瀆職」裁定盈拉下台,當時有評論將之稱為「司法政變」。兩星期後的五月二十二日,泰國軍方更進一步發動軍事政變,把殘存的盈拉政府徹底推翻。
盈拉下台後,還面臨司法檢控,但她並誓言將重返政壇。塔信也在接受境外媒體訪問時,透露有朝一日將重返泰國的心願。
這個,可能是泰國訂定「異乎尋常富有者」不得從政的原因,因為這個條款,不但解釋度極為寬鬆,而且可以立即適用於塔信及盈拉。
有關這件事,有趣的對比,是同為東協國家成員的新加坡。新加坡明文規定法院裁定「破產者」不能從政。所以新加坡政府有時對付異議人士的做法,就是採取法律訴訟,並尋求賠償,告到對方破產。
最出名的例子,就是知名異議人士惹耶勒南,在一九九八年因選舉引起的誹謗案,被裁定須做出賠償。二○○○年五月,惹耶勒南因故延遲償還賠償款,結果在次年被星國高等法院宣判破產,依法喪失議員資格,惹耶勒南也從此退出工人黨。
新加坡之所以有前述規定,就是認定「破產者」從政,比較容易涉入貪腐。同為東協國家,一個不准有錢人從政,一個不准窮光蛋從政。想想,也滿有意思。
梁東屏(泰國/東南亞問題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