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美鈴於今年二月與男友結婚,婚後她一直認為自己與先生的財產是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因為她聽說自民國九十一年開始夫妻的財產就各自獨立。
但最近與朋友聊天才得知,若夫妻沒有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的話,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
這樣的結果令美鈴百思不解,九十一年不是已經通過夫妻財產各自獨立的法律了嗎?為什麼還需要辦理登記呢?
賴瑩真律師解答:
民國九十一年之前的法定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夫妻間若沒有就財產制度做約定,就以聯合財產制為依據。結婚時,除了先生和太太特有的財產以外,先生和太太各自原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關係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聯合財產,夫妻享有均等的權益,並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還可以平均分配其剩餘財產。
新法廢除聯合財產概念,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之基本架構。財產所有權之歸屬,依民法一○一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惟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才推定為夫妻共有;並依民法一○一八條之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此外,本於婚姻協力、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於九十一年增訂第一○一八條之一,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是為自由處分金之協議。
而夫妻之債務,則依第一○二三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須負清償之責,倘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在本案例中,美玲於民國一○三年結婚,只是美鈴並未與先生訂立書面夫妻財產制契約,所以美鈴夫妻之財產制適用者是法定財產制。除非將來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事由(如離婚、改為約定財產制等),夫妻雙方依民法第一○三○之一規定,平均分配婚後財產,基本上夫妻之財務仍各自獨立,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因此美玲毋須太過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