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金融受害者 可團體評議

陳忠賢 |201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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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如果上法庭被法官認定藐視法庭將加重處罰。政院並通過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未來銀行等金融機構若未落實消費者保護,最高可罰一千萬元。

在法院組織法方面,修法規定在法庭上防害秩序,不聽制止,將從現行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為輔助製作筆錄、兼顧訴訟當事人權益,修法也增訂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錄音,訴訟當事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如果擅自錄音,審判長得命令消除錄音內容,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法庭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二年才能消除。

另對於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的內容,規定「取得錄音內容者,利用所取得的錄音內容,應符合交付目的,不得散布、公開播送」;如違法使用,將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方面,增定金融業必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不能以達成業績做為唯一目標,違者將處以三十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鍰。並新增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金融服務業受處分後,若不在限期內改正,最重可廢止營業許可。

另草案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以避免小蝦米無法對抗大鯨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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