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擬開放代理孕母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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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台北訊】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邱淑媞昨在立法院說,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代理孕母須為本國籍,且生過小孩,不可提供卵子,代理次數以三次為限。如夫妻精卵皆無,則不考慮納入代孕範圍。

 國內代理孕母生殖修法從民國九十三年第一次公民會議「有條件開放」共識至今,草案延宕近九年,經多次民調、公民會議及公聽會討論,日前草案送交衛福部法規會審查。昨天衛環委員會討論「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福部傾向開放代理孕母,但限制委託者必須為不孕夫妻,至少有父或母一方精卵,從代孕者的懷孕前及懷孕後皆有親權,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夫妻。

 不過,草案對代孕者條件也有嚴格規範,不可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緣糾紛;且須曾生育子女,本國籍二十至四十歲女性,以互助無償方式保障其隱私權、身體自主權,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費、工時損失費用上限。

 因代孕者有身體自主權,只要在現行人工流產的懷孕二十四周內,保障代孕者有反悔權利,隨時可終止妊娠。不過,若逾二十四周,委託夫妻離異不要孩子,代孕者有優先領養孩子權利;若大家都不要則由政府介入處置。

 考量初期代理孕母來源不多,草案也同意透過「居間機構」安排代孕者,或親友代孕。另,針對同性戀是否可透過代孕人工生殖求子,衛福部長邱文達表示,代孕主要是解決不孕夫妻的難題,治療不孕是目的,不是創造生命。至於同性戀人工生殖需先從民法或戶籍法先修正,衛福部會再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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