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美是阿強的第二任妻子,阿強的前段婚姻育有兩名子女。近幾年,阿強的身體狀況大不如前,為感謝阿美多年來的照顧,就將房屋一半的所有權贈與阿美,沒想到遭到兩名子女反對,阿美想知道繼子女是否有權利要求她將贈與返還?
袁秀慧律師詳解:
從人性尊嚴的角度出發,每一個人都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小從吃什麼、穿什麼,大到如何使用自己的財富都包括在內。因此,個人所擁有的金錢是個人可以全權支配的,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受他人所干涉。
本案例中,阿強為感念阿美的照顧,本於自主意志將房屋一半的所有權贈與阿美,於法並無不可。即使是阿強的子女,對於阿強的財產也無支配的權利,因此,子女本身是沒有權利要求阿美將贈與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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