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佳欣現在懷孕七個月,與男友已經訂婚,但男友突然表示不想結婚了,佳欣擔憂男友不認腹中孩子,想知道是否可以申請強制認領,認領後的權利義務又為何?
郭怡青律師詳解:
民法上對孩子分為「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以佳欣的例子可能發展出幾種狀況:一種是男友在孩子出生前和佳欣結婚,孩子就是婚生子女;第二種是佳欣與男友在孩子出生後才結婚,孩子也會被視為婚生子女,法律用語叫做「準正」;如果雙方沒有結婚,這個孩子就是佳欣男友的非婚生子女。
如果佳欣希望男友認這個孩子,讓孩子擁有與一般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有兩種方法:一是請男友撫育孩子,比如給付孩子的扶養費,這種狀況會被視為認領,只要去戶政機關,拿出任何有撫育孩子的證明,就可以辦理認領登記。值得注意的是,認領登記原則上要認領者本人親自辦理,如果佳欣男友不配合,這種方式可能就不合適了。另一種是到法院,向男友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男友認領。
非婚生子女只有經過生父的認領,才能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最常遇到的狀況是,非婚生子女到底有沒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如果非婚生子女沒有被認領,那麼就沒有繼承生父遺產的權利;其他如請求扶養、從姓等,也都是要經過認領之後,非婚生子女才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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