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某民眾七年前因車禍頭部受創,經醫師動手術治療後,卻全身癱瘓、雙眼全盲,家屬訴請賠償,台中高分院因醫師未在手術後放置顱內壓監測器,判決神經外科主治醫師與醫院連帶賠償三千多萬元,引發醫界反彈。
神經外科醫學會表示,主治醫師處理雖有瑕疵,但未放置顱內壓監測器並非導致患者失能主因,賠償責任不該全由醫師承擔。
暫且不論醫院及醫師診療程序有無疏失,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酌定過失責任是否妥適,攸關當事人權益的「賠償金額」,恐怕也是爭議重點所在。
司法院雖極度尊重獨立審判精神,但為避免不同法官就相類刑事案件,判處差異甚大的刑罰,遭致非議,已研擬相類案件「量刑準則」提供法官參考,但就民事賠償部分,似未訂定相關參考標準。
民事賠償每因雙方當事人年齡、身分、所得、扶養義務、侵權程度及過失比例等考量,有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但法官基於調查所得證據,各依自由心證作出賠償金額迥異的判決,不但讓人民無所適從,司法威信也受質疑。
因此,司法院應蒐集相類民事賠償案例,綜合比較及討論,訂定合理賠償金額範圍,除供法官裁判參考,也讓訴訟當事人有預見可能性,才能避免產生責任與賠償違反公平、比例原則的缺憾。晴文(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