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某縣商業會理事長向警方申請「路權」娶媳,因喜宴占用四線道的三線道長達兩百公尺,賓客車輛也大剌剌停在道路上,造成嚴重塞車,不滿的民眾拍照PO上網,網民一片罵聲。
董事長雖道歉,卻辯稱因親友太多,場地不夠用,才會在馬路擺設一百多桌;警方則表示,雖有申請三天的「婚禮路權」,但因違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路寬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最高可罰兩千四百元,停馬路的車輛也將告發。
但筆者懷疑,如果沒有民眾發出不平之鳴,大人物的喜宴不就成了合法的超級大路霸嗎?能因個人方便,就可不顧民眾的不便嗎?親友人數多,就可違規嗎?一場婚禮需要占用公共道路兩、三天嗎?警方核准有沒有特殊考量?
其次,這件事應只是冰山一角,因為占用道路舉辦婚喪喜慶或廟會活動,在台灣各地到處可見,基於習俗及地方民情,大多數民眾雖能體諒,但如果占用時間太久、範圍過大,嚴重影響交通及附近居民生活,就要另當別論了。
筆者認為,相關單位有必要全面檢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無關公益的個人事務申請路權,應嚴限申請條件,車流量較大路段一概不准,其他路段縱然核准,使用時間及範圍,應衡量公眾利益盡量縮減,並加重違規處罰,才不致讓另類路霸事件侵害民眾權益。
竹寶(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