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勞委會基於人權考量,擬議提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未加保外勞(非法外勞)納入適用對象,如果修法通過,未來外勞即使逃跑而成為非法外勞,打工致職災死亡,也可以請領四十五個月基本薪資的死亡補助(約八十四萬五千一百元);如因而導致失能,還得依等級按月請領失能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時間最長一年。
雖然勞委會的修法出發點,雖主要是人權考量,而且也強調,擬納入適用的非法外勞,僅限於合法入境工作,因故變成非法者,偷渡或以觀光簽證來台而非法打工者,則不在適用範圍。
但是,目前國內行蹤不明的外勞已多達三萬四千餘人,若修法將落跑外勞納入職災保護措施,而且所謂「因故」難以認定,勢必助長更多的外勞來台後,鑽法令漏洞,三天兩頭演出走的鬧劇,屆時不但將造成非法外勞情況更嚴重,治安也恐亮紅燈;況且,非法勞工納為職災保護適用對象後,所需的經費支出,亦將由相關企業主或國人埋單,顯然不甚合理。
因此,研議將合法來台工作外勞,因變故成為非法外勞納為職災保護適用對象,勞委會應該審慎評估可能衍生的後果,即使要修正也必須周全,明定「因故」定義,並增防範條款。
竹科(竹縣竹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