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節目廣告化 也該管廣告新聞化

王福苑 |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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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  民眾認識社會重要管道  信任度高  報導形式應規範  避免誤導閱聽大眾  被廠商用來牟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未來名人、素人作不實商品廣告薦證將被處罰,而昨天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某電視台出現生吞章魚的新聞報導,及幾家電視台戲劇及廣播電台節目,違反節目分級及涉嫌節目廣告化,分別處以罰款。

NCC既然能對電視、廣播的違反節目分級及節目廣告化開鍘,是否也該管管氾濫的廣告新聞化。

最近愈來愈多的廣告以「新聞報導」方式呈現,從藥品、家具、地板到保險都有,雖然都加註了「廣告」兩字,但筆者以為,此乃不可取的「廣告」形式,若是閱聽人剛好轉到此一頻道,一時不察,便可能錯認為「新聞報導」。

雖然說,近年來許多的新聞報導早已「廣告化」,成為特定廠商宣傳活動,或商品的「廣告露出」,但充其量就是一天份的二十四小時輪播。

然而,廣告的「新聞化」卻是愈來愈逼真,如果NCC不能盡早畫定界線,要求廣告的呈現形式不得與新聞類同,難免有一天,廣告商聯合向電視台買時段,製作成新聞節目式的廣告放送。

電視新聞雖然已經商業化、娛樂化,但對許多民眾來說,還是認識社會的重要管道,人們先入為主、存而不論地對電視新聞有極大的信任,這也是為什麼媒體雖然一再出錯,或被指責有特定政黨立場,但當報導某些重大事件時,還是能引起廣大回響的原因,所以,新聞報導的形式必須被嚴格規範,不容廠商假借言論自由之名,明目張膽地侵犯,利用民眾對新聞的信任謀取商業利潤。

廣告新聞化的影響及後遺症,會比不實商品廣告薦證更嚴重,NCC必須重視。

王福苑(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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