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淑今年七十五歲,因先生去世得早,文淑一邊辛勤工作積蓄了數百萬的財產;一邊拉拔兒子嘉生長大成人。嘉生目前是工作穩定的上班族,也已結婚生子,雖未與文淑住在一起,但仍偶爾帶妻兒與文淑團聚,由於年歲愈來愈大,文淑想說將財產運用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嘉生,同時也可避免遺產稅的問題,於是在去年便將財產贈與給嘉生,之後,嘉生便開始對文淑不太理睬,文淑感到痛心,想問可以討回之前贈給嘉生的財產嗎?
秀蕊律師詳解:
贈與,係一方無償將自己財產贈與他方。基於贈與之無償性,因此,我國民法規定在一定要件下,允許贈與人有機會後悔,撤銷其原先之贈與行為。譬如受贈人於受贈後,對於贈與人或其一定範圍內之親屬為傷害、妨害自由等,依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行為;或受贈人不履行對於贈與人之扶養義務者,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行為(民法第四一六條規定參照)。一旦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受贈人負有返還受贈財產之義務。
本案件中,文淑將辛苦積蓄所得之數百萬財產贈與嘉生後,嘉生開始對母親文淑不太理睬,如嘉生有不履行應負之扶養義務情形,譬如文淑贈與積蓄後,已無其他財產足供維持日常生活所需,生活發生困難,具備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時,嘉生仍不履行其為人子女之扶養義務,則文淑於嘉生不履行扶養義務之情事發生後,一年內有權行使撤銷權,亦即撤銷先前數百萬財產之贈與,請求嘉生返還受贈財產。
但如文淑於嘉生不履行扶養義務之情事發生後,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日後即不得再為主張,應特別留意。
當然,嘉生如果竟然有忤逆故意傷害文淑或文淑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或為其他依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行為,文淑於嘉生為各該依刑法有處罰明文之故意侵害行為後,一年內亦有權行使撤銷權,請求嘉生返還受贈財產。
由於現代社會快速變遷,養兒防老,似乎已可望而不可及,奉勸為人子女應多思父母養育恩情,為人父母亦應拓展自己之生活圈,不要過分倚賴子女,亦應為自己多存些錢在身邊,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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