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

陳如意 |20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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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明訂瀕死且意識不清的末期病人,若親屬一致同意並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經過「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這件民國百年的第一件重大醫療議題獲得社會大眾的廣泛重視,各大新聞媒體也在許多談話性節目討論這項議題。然而,其中有些論點恐會混淆民眾認知,我想藉此專欄澄清一下。

首先,某電視媒體在修正案通過當天的新聞大標題是「立法案三讀通過『安樂死』,但植物人除外」。事實上,所謂的「安樂死」是指以特定方式加工(如注射毒藥),或消極不作為(如不予管灌餵食植物人)特意造成病人死亡,如無上述人為因素,當事人應可繼續存活相當時日。

而修正條文所指的「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則是指末期病人因為當代科技無法有效治療或延緩疾病本身惡化,在病程進展至臨終階段或病人失去生命徵象時,透過先進維生醫療的施行,其生命徵象仍得予維持。

然而,由於原本的末期疾病仍持續進展惡化,預期也不可能有機會恢復失去的器官功能,病人因而仍持續承受病痛折磨,無法善終往生時,經由家屬一致同意後,此維生醫療得予中止或撤除。也就是,不再拖延末期病人的瀕死狀況,允許其順應萬物生老病死的本質,平安走過人生終站。

事實上,現代醫療科技的進展已經超乎一般社會大眾想像,過去在科幻電影中才會出現的情節,在現實中已經逐步化為可行。例如,透過加護醫療技術,已經沒有大腦或失去頭部的動物,仍然可以透過儀器與藥物維持其心肺等器官功能相當時日,甚至連肢體都可有正常的神經反射。然而,這樣失去思考能力,沒有喜怒哀樂等感情意識的軀殼,是否仍稱的上是「生命」呢?這是值得大家再思量的。

過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原本就已經允許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但僅限本人在兩位完全行為能力者見證之下簽署意願書表達其選擇。本次安寧條例修正案則是針對已經昏迷無意識的末期疾病患者,賦予親屬代理當事人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的權力,此舉讓我國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末期病人的權力保障有更完整的規畫。

而「植物人」的腦神經系統雖以當代醫療技術無法回復其功能,但因此病況並非持續惡化,若無其他器官衰竭情形,只要有妥善日常生活照顧,應得以持續維持其身體機能,故不適用本條例。(一)

(作者為高雄榮總崇德病房主任 陳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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