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宗教法 應聽取宗教界意見

樂仁(高雄市/文史工作者)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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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立委潘維剛提案制定《宗教法》草案,已通過連署,將在本會期由內政委員會審議,草案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性侵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

佛教學者對此不以為然,認為立委欲以法律界定宗教,但宗教在學術界就有幾百種定義,法律恐難輕易規定,而且宗教問題複雜,法律能規範的有限,最關鍵的應是做好教育。

筆者支持宗教學者看法,基於宗教自由,及宗教本身是中性,且並非罪惡,是不應用法律規範,但認為,出世的宗教之所以要受到入世的律法拘束,問題並非出在宗教本身,而在於多少罪惡假宗教之名為之。

也就是,心存惡念的人,往往利用民眾對宗教虔敬尊崇的心,或對宗教缺乏認識,而假借宗教名義騙財騙色,以美國為例,由於宗教自由,產生以宗教名義騙財騙色、持有軍火,甚至鼓動自殺的異端,都由聯邦執法機構偵辦,因此,制定宗教法是在防範、嚇阻,可懲戒「宗教騙徒」,也能保護民眾,不會干擾真正修行的宗教人士。

此外,使宗教團體法制化,能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對宗教團體也有正面意義,避免世俗疑慮,而明定國家不得基於政治目的而利用宗教,或指定特定宗教為國教,也能讓宗教不惹無端塵埃。

不過,誠如佛教學者所說,法律難定義宗教,而且宗教問題複雜,立委在審議時,應邀集各大宗教人士舉行公聽會,提出意見並取得共識,使宗教法規範完備、保障正信宗教形象。

樂仁(高雄市/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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