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立委趙麗雲力爭將「竊取物品致危害公共安全」列為加重竊盜罪,雖未獲通過,卻讓國人得知,曾有位法師在納莉風災想慈悲幫助災民,卻因為水溝蓋被偷而滅頂,令人震驚、惋惜。
水溝蓋被偷事件層出不窮,全省從南到北,幾乎都難逃厄運,馬路到處是坑洞,充滿危機,被偷盜的地方政府,除了添購新品浪費公帑,又必須負擔國賠,徒增支出。
空蕩蕩的水溝,就像看不見的陷阱,若稍不留神,就會造成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尤其當雜物遮蓋、光線不足或夜間時,這個「黑洞」將是致命的窟窿,深受其害者,莫不對竊賊恨之入骨。
地方政府為了避免困擾,紛紛展開預防措施,有經費的改變材質,換掉所有鐵蓋,如沒預算只能插上警示標語,行人只能自求多福,這是民主國家的恥辱,憲法規定「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難道民眾只能無奈接受?
從供需的原則來看,為何竊賊干冒風險,值得政府三思。偷竊非重罪,大多是交保或輕判,才有人一再以身試法;有收購自然有買賣,收贓罪責太輕,犯嫌貪圖高利潤,才會有恃無恐,相關單位認為「已有他法可論更重罪責」,但竊案不斷發生是事實,為何不見引用?
竊賊為了區區金錢,枉顧大眾安全,本就是千夫所指,若造成他人死亡,等於是間接殺人,政府切不可姑息,應該加重罪刑,才可收警惕之效。
法雨(彰化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