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兒少法罰則 比新聞自由急迫

珍妮(台北市/媒體工作者) |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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羶色腥新聞 嚴重敗壞風氣 必須有規範 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當做擋箭牌

最近有關媒體的新聞很多,包括年代綜合台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不予換照、媒體置入性行銷的爭議,及「兒少法」對媒體報導的規範,可能取消勒令停業、下架等規定,改採警告、限期改善、行政罰鍰等漸進方式處理。

NCC不予換照、置入性行銷等都與媒體生態、經營困境、新聞與廣告的灰色地帶有關,也牽涉所謂新聞自由問題,談論起來「轟轟烈烈」,卻未必會有結果,至少短期內無法解決。

不過,馬總統已表示,支持新聞與廣告應清楚區分,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但政府有政令宣導的需要,必須標明為廣告;這樣的宣示已大致解決了問題,只看能否確實執行。

至於兒少法,由於對媒體報導的規範,報導篇幅雖少多了,影響性卻比前兩者來得巨大深遠,因為新聞與廣告的混淆,所影響的只是「媒體識讀」,是閱聽人的判別問題,但媒體報導羶色腥新聞,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豈能掉以輕心?

兒少法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被認為對媒體報導影響相當大,內政部邀媒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座談,尋求共識,媒體業者一致反對,表示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政府不應約束媒體,應鼓勵以自律方式發展。

兒童團體則大都認為,新聞自由「入法」不等於限制言論自由,法律規範媒體報導內容也沒有違憲之虞,而且指出,兒少法禁止媒體報導色腥羶及施打毒品、教唆自殺等犯行細節,實務上已經在做,並不是不可行。

的確,所謂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至無所節制,這點無庸置疑,媒體豈能以此當擋箭牌?

而報導色腥羶及施打毒品、教唆自殺等犯行細節,則與新聞自由無關,所謂自由以不危害他人自由為原則,描述犯罪細節有教導、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將使更多人無法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種「教唆犯罪」的「自由」,當然必須嚴格限制。

事有輕重緩急,比較電視台不予換照、置入性行銷及兒少法等三則媒體事件,目前最該加速進行的無疑是兒少法的規範,媒體的社會責任不宜以新聞自由回避;政府亦應視為當務之急,堅持勒令停業、下架等規定,否則社會風氣的敗壞、人民身體財產的損失,代價太高。

珍妮(台北市/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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