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歲未婚的小明騎機車超速,不慎撞擊前方騎機車的阿芳,導致阿芳人車倒地。阿芳除了機車受損,手腳也骨折,不但需人看護,且因此三個月無法工作。
解說:
壹、法律觀念:
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開規定所稱之「權利」,是指「私權」,不包括「公權」(例如憲法所規定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即為公權),私權又可分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非財產權包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或基於父、母、子、女、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等。
二、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所謂「成年人」是指滿二十歲之人;「無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如已結婚,則亦有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二、十三條)。
貳、案例解析:
十八歲未婚的小明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騎車超速撞傷阿芳 ,為過失不法侵害阿芳的權利,所以小明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則上為父母)需連帶對阿芳負賠償責任。阿芳可請求賠償的項目包含機車修理費、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三個月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精神慰藉金等。
參、結語:
現代交通發達,因駕駛車輛肇事致損害人之身體或財產的事件日漸增多,肇事者除可能收到罰單及背負刑事過失傷害等罪責外,民事責任方面,汽、機車等動力車輛駕駛人在駕駛中加損害於他人,法律規定,除非駕駛人可以舉證證明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即需負賠償之責。因此駕駛車輛務必謹慎小心,確實遵守交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