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發生兩件與法律有關的新聞,讓我覺得公權力的落實,與執行者心態有很大關係。
第一件是宜蘭縣羅東一名女子,三月初收到一張未戴安全帽的罰單,但她指出頭部「有稜有角」,明明戴了安全帽,由於照片太有爭議,警方原本裁定不罰,不過再經過科學比對,確認謝女沒戴安全帽,決定開罰。
會引起爭議的原因是,員警沒有當場舉發,選擇「拍照」逕行告發,但當事人堅持有戴安全帽,員警也堅持要「科學比對」,結果繞了一圈卻回到原點,當初既然發覺女子未戴安全帽,如果當場舉發,不就沒爭議了嗎?
第二件是,幾名在碧潭跳水的「累犯」,無視禁止跳水法令,及三千到一萬五千元處罰,於母親節連續四次大演懸崖跳水秀,甚至在媒體前侃侃而談,抗議「大碧潭改造計畫」破壞生態。
部分電子媒體把這一場「秀」播出,而且在河面踩天鵝船的遊客,不顧危險的在跳水點繞圈等著看,到現場處理的員警也只是「勸導」。
雖然違規跳水屬風景管理處的管理權限,但警方應通知相關人員前來會同處理,但警方僅是「關切」,難怪當事人不把公權力當一回事。
警方執行取締違規、違法,有時過於強勢或太過便宜行事,都引起爭議,希望警政署與各縣市主管應正視,不但應依法行政,執法也不能過與不及,讓民眾難以適從。
林泉利(北縣新店/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