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指出,教育部修正國民教育法,增訂了申訴評議制度,中小學生如果認為教師管教不當,可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訴。
建構保障學生權益的申訴管道,雖然可行,但內涵卻不夠嚴謹。
首先,部分家長已習慣跨越學校,直接向縣市教育處或媒體爆料,而社會大眾似乎也容忍甚或熱中這樣的方式。
申訴評議制度建立後,若家長還是堅持採取這種方式申訴,縣市教育處是要請他們依照正常的流程提出,或直接受理申訴?若缺乏共識,那麼不是使申訴管道流於形式,就是使教育處背負踢皮球的罵名。
其次,家長之所以跨過學校提出申訴,不外是擔心學校與教師是「同在一條船上」,可能「師師相護」,而學校要打破家長這種觀念確實是有難度,因為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都是學校教師兼任,而目前學校中必須由教師兼任成員的委員會,不下數十個,加上教師平日的教學工作十分忙碌,能投入委員會工作的心力相當有限。
此外,若要申訴評議委員會發揮功效,恐怕得利用上課時間開會,但學生的受教權會被剝奪。
況且,實務上有不少的校園糾紛,是因為師生親對管教的認知不同,並非真的是體罰,而真正嚴重的申訴案件,也不是申訴評議委員會層級所能處理的。
保障學生權益絕對有必要,但要申訴管道暢通,並非靠修改法令就能竟功,必須周全考量所有環節,否則徒有善法,卻無法發揮功效,也只是枉然。
李學(嘉義市/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