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仲介費 禁預收

 |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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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委會修法,明定外勞仲介公司不得預收仲介服務費,也就是要服務後隔月,才收前一個月的服務費。過去來台外勞都是預繳三個月的仲介費,但仲介公司惡性倒閉往往無處追討,這項草案對三十五萬名在台外勞是一大福音,最快二月中旬公告實施。

至於收費標準,目前勞委會訂定,來台外勞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一千七百元、第三年每月一千五百元。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來台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很多不肖外勞仲介公司,一旦違法遭勞委會處分,會另設新的仲介公司「借屍還魂」。勞委會也修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要求若仲介公司或負責人曾被處分、起訴或判刑等情事,不許開設仲介公司。

此外,仲介公司若拒絕接受評鑑,或分支機構評鑑成績為C級者,顯示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營運之監督管理不佳,為避免劣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廣設分支機構,將禁止設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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