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一家火鍋店老闆因不滿東亞運時,南韓選手犯規取勝我國選手,在店門口貼上「本店禁止韓國人進入!」的海報;不過,立法院即將通過的「平等法」,規範這類特定歧視,若法案通過,火鍋店老闆的行為,將會被罰鍰。
火鍋店老闆認為立法委員管太多了,他張貼禁止韓國人入內的海報,不過是表達個人意見,那是他的自由。
法國大革命時羅蘭夫人曾說「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行」,這家火鍋店老闆恐怕誤會了「自由」。
人民固然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不代表可公然針對特定人種、性別、身體,做出汙辱或歧視行為,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不甘心被罵髒話,而提出告訴,法院會判那些罵人者敗訴,而且必須賠償。
自由,應以不侵害他人的人權為限,就如「就業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在招募啟事中,明顯以性別、年齡、身材等條件拒絕求職者一樣,開門做生意的老闆,也不可以歧視性理由拒絕服務客人;更何況,一名南韓的運動選手犯規,並不能過度推論,認為全體韓國人都有問題。
但有媒體公開稱許這名老闆的行為是「愛國」,言下之意頗有連火鍋店老闆都如此愛國,立法院為何卻制定這類保障外國人的條款?
我相信,火鍋店老闆的想法並非特例,因為當東亞運事件爆發後,台灣上下沉浸在把南韓人妖魔化的氛圍裡,這些以愛國之名高舉民族主義大旗,以民族作為是非對錯畫分標準的行為,其實是歧視心態作祟。
如果「平等法」能遏止人民遂行不當的歧視行為,遏止分別心蔓延,也許時日一久,真的能讓國人了解任何歧視言行,都不屬於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要發表歧視言論前會三思,也許台灣社會真能少一點歧視,多一點平等對待「他人」的雅量。
仁虔(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