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救濟標準 如同放寬罪惡感

李政旻(台南市/約聘人員) |20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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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法已將最高(死亡)救濟,從兩百萬提高為六百萬元,有立委昨天提案將最高救濟提高為一千萬、或一千兩百萬,衛生署表示將參考主決議,酌案辦理。「怠忽為民眾健康把關,企圖用錢收買人命」,在筆者看來,放寬救濟標準只是放寬官員的罪惡感罷了。

新流感死亡個案都被衛生署推得一乾二淨,如果快篩呈陽性投藥後仍不治者,一律將患者過去的病史拿出來大做文章;另一種是施打疫苗後,造成孕婦死胎或患者死亡者,一律以「初步排除與疫苗有關」或「國外無類似個案通報」解釋。意圖營造疫苗是絕對是安全的假象,衛生單位的因應措施都是準確且無害的。

如果衛生官員是以這種邏輯判定新流感及其疫苗導致的死亡案例,那台灣應該沒有人會死於癌症才是,因為單單癌細胞是不會結束患者的生存機能,反而是因癌症所引起的各種併發症才會致人於死,但醫院所判定死因都是各項癌症的名稱,而非併發症。反觀衛生署對疫苗或克流感所造成的死亡原因判定卻違反此主從原則,同一套醫療體系卻有不同判定標準。

所有的救濟管道都含有「平冤」的意涵,只有受了冤屈才需要救濟。衛生署考慮放寬救濟標準,不就是表示原本不必挨這一針的人,在政府的防疫措施下受了冤屈,才需要用納稅人的錢彌補。

衛生官員不思檢討如何減少傷害,反而還要放寬救濟標準,只想到付錢來減輕罪惡感,與草菅人命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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