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揚明、林鈺婕台北報導】政府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昨天行政院會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原規畫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藝文消費抵稅構想,因財政考量刪除,調整為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國中小學生每年定期欣賞藝文活動,及企業購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可列舉抵稅。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表示,原本該會提出藝文消費抵稅構想,但每年可能因此損失六十五億元稅收,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性、財政健全等考量,否決此提案。
黃碧端表示,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國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於偏遠地區辦理藝文活動,以培養藝文消費人口、厚植文化根基。政府在文創事業法人化、稅籍登記、產品或服務的創作、研發、創業育成、健全經紀人制度等十六項事務上提供協助或鼓勵。並依文化特色或社會需求,獎勵或補助文創產業。
黃碧端說明,文創產業具有小型、分散、多樣化的特色,多屬微型的經濟規模,未來將設置「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辦理文創產業的投資、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