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加重行賄罪 立院周四審議

 |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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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二次金改疑有企業向前總統陳水扁家行賄,但依現行法律,只要受賄的公務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即可置身事外,引發爭議。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增訂對公務員未違背職務受賄,行賄者也要課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行賄金額二倍以下罰金。

草案也提高行賄要求公務員有違背職務作為的刑責與罰金。法案已排入立院本周四司法與法制審查議程。

提出修正草案的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謝國樑表示,貪污治罪條例條文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行賄者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謝國樑等立委版修正草案,除加重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時,行賄者的罪責至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行賄金額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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