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困擾壽險市場八年之久的「三天審閱期」爭議,有望解套。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此次修改保險法,將新增第五十五之一條,明訂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保戶可行使契撤權時間,自保單送達翌日起算長達十四天。除一舉提高保險契撤權法律位階,還拉長天數,比原先三天審閱期加十天契撤期還多一天。
「審閱期」規定,源自消保法第十一之一條,行政院消保會據此要求金管會公告保險業須適用。但當年的保險局不願做「官方」公告,反而要壽險公會訂定低位階的「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保險業因此自民國九十九年起適用「三天審閱期」規定,八年來爭議不斷。
因為根據該自律規範,壽險公司只在銷售「傳統壽險保單(例如終身壽險)」時,才須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因自律規範未要求「投資型保單」也須適用審閱期;也因此,幾乎沒有一家壽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單時,會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
備受業界矚目、纏訟七年的康健人壽投資型保單爭議案,一、二審時,康健都勝訴。三審時,最高法院主張,壽險公司未提供保戶「三天審閱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更一審時,保戶又勝訴。
康健人壽已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至今未宣判。壽險業擔心,若公司最終敗訴,其他保戶援引判決且都主張買投資型保單時「未被提供審閱期」,此舉將危及投資型「有效保單」契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