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重大醫療疏失危及病人安全,但我國醫療法規目前未訂有相關通報機制,以台大醫院洗腎管路接錯事件為例,衛福部也未接獲相關訊息。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指出,雖然《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訂有病安條款,但法案現在還躺在立法院裡,發揮不了作用。
對於台大發生洗腎管路接錯的醫療疏失,台大醫院發言人王亭貴強調,本案屬「異常事件」,非傳染病或集體感染,因此未通報中央或地方衛生單位,而是以該院異常事件處理原則辦理,避免未來再發生。
「我們確實是在媒體報導後才得知消息。」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指出,目前僅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院發生疫情群聚感染,或會擴及多人疾病事件,才需強制性通報。目前醫療法僅規範,當醫院偶發單一事件,有義務應主管機關要求提出報告、接受檢查,屬被動性報告,若有明顯管理疏失造成病患傷亡,再裁處五萬到五十萬元罰鍰,最重可暫停醫療業務。
朱顯光認為,國內醫療院所尚未建立「面對醫療錯誤的文化」,每次發生病安事件,都是媒體披露,醫院才對外「擠牙膏式」回應,把錯誤歸咎於個人,而非檢討系統機制。但攤開醫療真相、建立制度,才有助減少病安事件。
朱顯光建議,發生重大病安事件,應仿照港澳在事件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也應比照飛安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進行原因分析報告。該報告不應當成究責工具,而是公開給各醫院知曉,避免發生同樣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