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部落格發聲 不能隨心所欲

黃揚明專題報導 |200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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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部落格提供網友發聲管道,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仍要注意法律規範,許多網友因一時疏忽侵犯著作權或言論失當,導致被控告誹謗、妨礙名譽,直到進入司法程序才後悔莫及,這是經營部落格必須留意的「法律必修課」。

萬律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徐紹鐘表示,一般網友喜歡在部落格向朋友分享他人的文章、照片、影音,若刊登時未註明引用出處,就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徐紹鐘舉例,曾有一名女大學生因崇拜蔡依林,在部落格分享蔡依林出道以來近千首歌曲及MV向網友炫耀;如此已觸犯著作權法,若蔡依林所屬唱片公司提出告訴,這位女大學生不但吃上官司,還得負擔巨額賠償金。

徐紹鐘指出,著作權包括姓名表示權、財產權等,法院判決時會考量是否尊重他人姓名表示權(標示來源)、是否合理使用,通常引用比率愈高,且未註明出處,侵權行為愈容易成立。

徐紹鐘表示,在網路上分享的著作,並不代表作者拋棄著作權,萬一網友涉及侵權,將可能帶來高額的賠償,得不償失。

他表示,若網友們在部落格引用文章時註明出處,即使未通知原作者,也屬合理使用範疇,比較不容易引發爭議。

網路誹謗也是部落格常見現象。去年三月,女網友小豔在個人部落格發起串連拍裸照的活動,網路部落格「芒果日報」未經同意便刊登她的裸照,並以「瞎了眼」、「花痴」等字眼形容串連網友,小豔便向警方報案,控告該部落格侵權及公然侮辱。

徐紹鐘表示,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在網路上以散布文字、圖畫毀謗他人,更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網友在部落格發言時,務必「三思而後行」,以免惹禍上身。

此外,徐紹鐘提醒網友,根據法律規定,菸酒產品不得在部落格進行推薦,網友在部落格中撰寫文章時,千萬要避免提及菸酒品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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