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評析】賢人行正,罪非其罪 ──論孔子的擇婿標準

文/許從聖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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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許從聖

在孔門弟子中,公冶長和南容相當特殊。兩人既與孔子具有師生關係,同時也是姻親關係:孔子的女兒嫁給公冶長,另將其姪女許配給南容。如果特別就公冶長其人其事觀,再細究孔子何以中意並安心將愛女交託公冶長,成就一樁婚姻美事,便會發現,孔子除有超乎世俗眼目的知人睿識,更對人格德行與婚姻的價值意義,有其敻絕而通達的獨見。

《論語‧公冶長》首章:「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所謂「縲絏」,依何晏《論語集解》援引孔安國的注釋:「縲,黑索也。紲(即絏字),攣也。所以拘罪人。」簡言之,「雖在縲絏之中」,相當於今語所謂「身陷囹圄」,意指牢獄之災。平情而論,即便至現代講求婚戀自由的社會,父母或長輩以至輿論的標準,仍難真正接納一位曾遭受判刑罪罰的女婿,也不大可能對其過往背景全無疑慮。

眾所周知,孔門弟子皆為有善行之賢士,且孔子觀人論事,也不以他人言論與「主流標準」為唯一法式,而是別有更全面而通達的考量。關於公冶長的事行記述,在《論語》中僅只一見,因而不易對此人生平有更完整的認識。然如參考《孔子家語‧七十二弟子解》所言:「為人能忍恥,孔子以女妻之。」由「為人能忍恥」,便可推測,公冶長應有相當堅實的心志與德養。

究實而言,無論從長輩覓婿或女子擇夫的立場,最應關切的,當是其人格是否正直,能否存心良善,審辨為事的後果,並顧及妻兒家庭之安危。不因自己懷恨與私怨,輕易得罪他人或樹敵,旁生不必要之事端,牽連親屬。就這角度看,公冶長平時自脩與待人處物的行止,當是為孔子所認可與信任的。

孔子之所以謂公冶長「非其罪也」,或可從兩方面來看。一是涉及執法者斷案與量刑時的心態。孔子所謂:「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律法之嚴明與公正,是維繫社會秩序的關鍵;然而,律法是否能夠落實施行,用刑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取決於斷案者的良心與操守。禮樂的創制理想,原是出於對人性的真實體察,從而肯認人性之美善。刑罰與律法,縱然未必能護持人性之良善,最低限度,也不應枉濫施罰,陷義人於不義。

從另一方面看,公冶長之獄刑原屬無妄之禍甚至誣罔,孔子卻仍願選擇將愛女託付終身,箇中因緣固難臆測,但筆者認為,公冶長的秀異人格特質與承當氣魄,應極受孔子賞識與認許。換言之,孔子擇婿,並非從家世財力、過往背景、社會聲望,或基於似之而非的表象式觀察與既定成見觀,而是本於為人與為事之操守,面對順逆境遇之能力,面對成家責任之態度,綜合上述面向作為其標準。即便置於今日,孔子的深弘識見,仍值吾人參照與細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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