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輕易作保,不對 修法才治本

羅光宏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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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一名退休女老師,替有三十年交情的朋友作保,結果朋友跳票逃到美國,她不僅房子被拍賣,退休金、優惠存款全被凍結;她向縣議員陳情,議員說除了修法,治本之道「仍是」不要輕易替別人作保。

不過,筆者認為,台北縣議員說「治本之道」是不要輕易替別人擔保,不對,「治本之道」應是修法。

縣議員說「仍是」,因為替人作保被害慘的例子多不勝數,上網輸入「作保」兩字,看到的盡是保人如何自保、保人如何脫產、千萬不要輕言作保等,連法律扶助基金會都建議,保字拆開來是「人呆」或「呆人」,因此,縱使至親好友,也千萬不要輕言作保。

一名銀行高階主管私下表示,如果可能的話,他會勸人不要幫人作保,因為有太多不可預期的因素,都可能打亂個人理財計畫,甚至財產重大損失。

連銀行高階主管都這麼說,那麼誰敢替人作保呢?作保這個規定是否還能、還需存在?

前些時候,卡奴為了債務清償條例過關,再度走上街頭,其中除了是為人作保的受害者,還有些是保人過世後,不懂法律,沒有拋棄繼承,甚至根本不知情,而繼承難以承受的債務。

法律不健全,他們成了惡法的犧牲者。民法的「當然概括」繼承原則,實際上是違反公平正義還需原則,懂法律的人知道回避,只會傷害不懂法律的民眾。

西方國家早已將這項中世紀封建時代遺留下來的「債務世襲制度」,修改為限定繼承,所以,政府應考慮修改民法,將過去「父債子還」的傳統觀念,修正為「個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才是進步的觀念,否則這對「人權立國」是莫大的諷刺。

此外,相信有不少人在親友要進入較具規模的公司行號任職時,通常被要求作保,結果多年後被保人出現虧空、侵占公款等情事時,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去年三月作成決議,為「呆人」解除不確定擔保期限的束縛,明定「人事保證」以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為基準日,作保期限以三年為有效期,但是銀行借貸與商業交易作保則不在此限。

但筆者認為,銀行借貸與商業交易應分開考量,商業交易影響重大,確實應要有一定的保障,不過一般的房貸等亦應訂定有效期,防杜小民賠償責任遙遙無期的弊端。

羅光宏(北縣汐止/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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