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診者趴趴走 最重可判2年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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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為防止相關人員「趴趴走」引致疫情爆發,草案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施以隔離或檢疫措施者,草案規定,違反隔離措施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檢疫措施者,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罰則不重,為讓隔離、檢疫有效實施,避免「趴趴走」擴大疫情,有必要提高罰額。

其他罰則部分,草案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處罰未遂犯。

草案也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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