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救災 有退避權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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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退避權入法,未來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救災行動。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明定若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救災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去年敬鵬工廠大火造成六名消防員殉職,民間團體始推動《消防法》修法,卻在立法院一度卡關。不過,今年十月台中市大雅區違章工廠發生大火,導致二名消防員殉職,讓《消防法》修法再受矚目。立法院長蘇嘉全日前兩度召集朝野協商,並達成修法共識。

立法院院會昨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在「退避權」部分,三讀條文明定,現場搶救人員應在救災安全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風險後,採取適當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容器製造業須申請認證

在「資訊權」部分,條文明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若未提供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廠管理權人也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若工廠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者,將可處管理權人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在「調查權」部分,規定為調查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並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改善建議事項。

另三讀修正條文也增訂,液化石油氣容器(簡稱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始得申請個別認可。若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容器未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驗仍繼續使用,或容器超過使用年限仍未汰換,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團體批未訂危險標準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祕書長朱智宇表示,儘管新增退避權,但沒有立法說明危險行動認定標準,修法為打折版。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楊適瑋表示,退避權修法,若現場無人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得,已給予指揮官彈性,若無立法說明,將標準定義清楚,綜觀這幾年的殉職意外,都是發生在模糊樣態中,修法不應讓彈性更大,若指揮官經驗不足,還是對基層消防員造成相當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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