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內政部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未來政務官與公務員即使只是經大陸轉機,也要事先申請與事後通報,並將過去事後填具的「返台意見反映表」改為「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政府發現通報內容有疑慮,得要求當事人補正或說明,必要可請調查局協助處理。
蔡政府升高對軍人、政務官和一定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的管制要求,不僅修正國安五法,也研擬推動「中共代理人」修法,這次內政部發布新的行政命令是相關配套。
公務員和政務人員、地方首長等從二○○六年起進入中國大陸地區就需要事先申請,除經主管機關同意,還要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事後後還要填寫赴大陸地區返台意見反映表,勾選是否與大陸地區簽訂協議、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等選項。
這次新修正規定中,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理由除了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還新增轉機、搭船,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要在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根據最新的通報表,在應通報事項中,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慶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根據最新修法,若當事人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導致違法,則需要在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陸委會指出,適用本項規定公務員,為簡任或相當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人員,占各機關人員大多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