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在醫藥分業限制下,數名醫師自行調劑藥品遭衛生局裁罰。一名毛姓醫師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七七八號解釋,認為《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無違背,宣告合憲,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逾越母法,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逾越母法,自本解釋公布日失效。
國內醫藥分業,調劑權屬於藥師,依照規定,在一點八公里內沒有藥局,或醫療急迫情況下,醫師才能調劑,儘管列出十幾項醫療急迫項目,但規範不明確,每年都有醫師因此遭罰。
北市一名毛姓婦產科醫師,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協助一名女子就診,主訴是下腹痛及陰道異常出血。毛診斷為子宮炎症(骨盆腔發炎)併出血,因病患腹痛行動困難,為免其奔波取藥,簽署「緊急調劑請求書」以親自調劑藥品。
三月二十三日、四月十二日回診時,開立塞劑並注射黃體素,並將塞劑當場塞入陰道。事後,北市府衛生局檢查發現毛不具藥師資格,也不是在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下,親自執行七項藥品調劑,並交付病患藥量三至四日份不等藥品,依法裁處三萬元罰鍰。毛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書記處長王碧芳指出,大法官認為《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合憲,但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就醫療急迫規定訂得太嚴格、太限縮(要求病患立即當場把藥使用完畢),連一點藥都不能帶走,病患不能回家持續用藥,規定太嚴格,逾越母法,因此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