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去年底《就業服務法》新制上路,若職缺月薪未達四萬元,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禁止再寫「面議」,但有民眾反映常到了面試現場才「開獎」。
勞動部現在進一步發布解釋令,明確訂立揭露薪資的「時間點」,要求雇主在刊登徵才資訊時,就須公開告知最低經常性薪資,新定明起生效,雇主若違法,將處以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
勞動力發展署官員指出,去年修訂的《就服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雖規定雇主須揭示四萬元以下的薪資,但仍有諸多模糊空間,導致有民眾抱怨求職時薪資區間範圍過大,或者到了應徵現場才得知實際薪資。
有鑑於此,勞動部因而將在二十一日發布解釋令,明確訂立時間點與揭露薪資方式。
官員表示,解釋令主要說明兩部分,一是更明確要求雇主揭露薪資的「時間點」,雇主須在求職者應徵前,就公開告知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不可以等到面試時才告知;此外,雇主可採取區間、定額或者最低數額(下限)等方式揭露薪資,舉例來說,可公告月薪在三萬二千元到三萬五千元之間,或者月薪三萬五千元以上,或直接定額三萬五千元。
除解釋令,發展署也將先前整理出的常見問答集,再精簡為「指導原則」,建議雇主揭露薪資範圍的區間不能超過五千元,不過這部分並沒有強制力,僅為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