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聚眾鬥毆 首謀可判3年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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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公然聚眾」的構成要件明確化,未來若「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經解散命令兩次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徒刑、 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目前實務上的「公然」,必須是「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但隨著科技進步,透過手機或社群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不僅規模擴大,也容易傷及無辜,卻因無「公然」聚眾的行為,導致處罰困難,這是此次修法的主要原因。

修正草案將「公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聚眾」改為「聚集三人以上」,並提高罰金刑;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但為鼓勵停止犯行,修正草案也增列減免刑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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