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台北市大同區至聖里的大龍公園,原本旁邊暗巷的公共燈具,在選後遭人剪壞電線。有里民控訴,是落選的里長不滿,剪電線洩憤。對此,落選王姓里長表示,只有收回過去自己出錢裝設的電燈跟線,並未動公物燈具,居民若想要照明,可以請新任里長幫忙。
看到王里長似是而非的辯駁,除了啼笑皆非,燈具的拆除時間點與可否收回,都有討論空間,應該為全國村里長類似物品建立機制,以防杜不必要的衝突。
村里長的服務費用與補助有一定的給付,辦公室設備基本上多屬登錄有案的公物,若接棒的村里長另有辦公處,基本上隨著離職應該都在移交的範圍,如果據為己有,恐有貪瀆之嫌,內政部必須統一規範。
至於自掏腰包裝路燈,不屬公家,如果事先昭告撤離,大多數村里民應可接受;但若如此,卸任村里長未來想要復出參選,在選民印象中已經扣分了。反之,選擇無償捐出以表達對村里民的回饋,其肚量值得敬佩,來年有機會仍會把票投給他。
此外,每屆選舉不乏有現任者以政府提供租金的里辦公室權充競選服務處,希望能予嚴格要求,或要求改善,或取消選舉期間政府代付之租金。
韓靖(新北市/國中退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