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關於「器官捐贈」與「器官移植」的一些觀念釐清與補充說明(一)

慧開法師 (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專任教授) |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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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 (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專任教授)

我在全世界各地演講現代生死學與生死自在之道,不論是在台灣、大陸、或者是在美國、亞洲、歐洲各國,經常有聽眾不約而同地問起有關「器官捐贈」與「器官移植」的問題。今(二○一八)年暑期七、八月間,首次到南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巡迴演講也不例外,有當地的聽眾問起器官捐贈與移植的問題,顯示這是當代全球性的問題,普遍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但是也存在不少迷思與誤解,有必要加以解惑與釐清。

其實在兩年多前,從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五月八日,我曾經在本專欄以〈從佛教觀點談「器官移植」與「器官捐贈」〉為題,發表了連續十二個周日的系列文章。內容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二十年前有關「器官移植」的訪談對話紀錄,第二部分是關於「器官移植」的相關討論,諸如:眾生命終捨報後,意識脫離肉體的時間久暫?死亡是否會讓我們覺得很痛苦?有關「八小時勿動遺體」的經典依據及其衍生的問題、宗教徒對於「器官移植」與「器官捐贈」的疑懼及其反思、「器官移植」的關鍵爭議點:死後的肉體是否有痛覺?經過判定腦死後的器官捐贈者是否有知覺?腦死者對於疼痛的感受與反應,以及異體器官移植的問題等等,全文有一萬七千餘字。讀者如有興趣,可以進入《人間福報》的網頁搜尋一讀。

這兩年來,除了器官捐贈與移植的問題外,還有人問到「捐贈大體」的相關問題。兩年前我已經在專欄文章裡討論過的問題,原則上就不再重複,但是因為不斷有聽眾問起這一類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再作一些觀念上的釐清與補充說明。

如果想要捐贈器官,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有聽友問到:他想要捐贈器官,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首先,我們需要先了解器官捐贈的種類、方式、內容、項目有哪些,再來談要捐贈什麼器官?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捐贈?能不能捐贈?

器官捐贈主要分為三大類:「活體捐贈」、「死體捐贈」與「腦死捐贈」。可以「活體捐贈」的情況是,成年人在不危害自身生命安全的原則下,出具本人及最近親屬兩人以上之書面同意,可以捐贈一枚腎臟及部分肝臟,移植予其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與受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兩年以上者),因為腎臟有兩枚,所以捐贈一枚不會危及生命安全。「死體捐贈」的情況是,器官捐贈者必須經其診治醫師判定死亡之後,才能進行器官或組織的摘除與移植。至於「腦死捐贈」的情況,器官捐贈者前必須經過相關專科醫師,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判定程序,確實判定為腦死者,才得以進行器官或組織的摘除與移植。

廣義的器官捐贈,包括活體器官、遺體器官以及組織捐贈。可以捐贈移植的器官或組織類目包括:心臟、肝臟、腎臟、肺臟、小腸、骨骼、骨髓、皮膚、眼角膜等等。當然要捐贈的器官或者人體組織是要功能良好,可以使用的,而且沒有感染嚴重的傳染病或愛滋病。

除了原發性腦腫瘤外,一般的癌症患者並不適合捐贈器官、骨骼和皮膚;另一方面,除了淋巴癌、血癌、骨髓癌與涉及眼睛惡性腫瘤外,一般的癌症患者,在死後是可以捐贈眼角膜以遺愛人間。心臟停頓的亡者,多數只可以捐贈組織,如眼角膜、皮膚及骨骼;至於腦死者,由於其器官功能藉助於呼吸機以及藥物得以暫時維持,因而可以同時捐贈器官及組織。

綜合以上所述,如果想要捐贈小腸、骨骼、皮膚、眼角膜等人體組織,可以在死後捐贈,限制相對比較少。如果想要捐贈肝臟、腎臟、骨髓等器官或組織,可以活體捐贈,雖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相關的醫療測試,人體組織排斥反應等問題。如果想要捐贈心臟、肺臟、胰臟等重大器官,只有在一種情況下──也就是只有在「腦死」的情況下,才能夠捐贈,所以不是「想要捐」就「能夠捐」。(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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