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投票 原則採無記名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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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監察院昨天舉行本月份院會,討論彈劾案是否改採記名投票問題,最後經由舉手表決,決定採取「原則無記名,必要時記名」的方式。未來如屬於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的彈劾案,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採取記名表決。

監察院彈劾投票原採無記名,因此外界並不曉得哪些委員支持與反對彈劾。蔡總統補提名的十一位新監委於今年初就任後,就對此提出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改為記名投票以示負責。

不過也有監委認為,有些監委原本就出身公務系統,負責審核的彈劾案件,往往是自己的舊識與老同事,如果改為具名,不管支持或反對,可能反而帶來人情壓力。

監委連續幾個月在全院談話會中討論,雙方大致同意對方主張不無道理,剩下的是記名與無記名,何者為原則,何者為例外。「原則記名派」由蔡英文總統提名的監委蔡崇義提案連署,「原則無記名派」則由馬英九前總統提名的監委陳慶財提案連署。

昨天監察院會後,祕書長傅孟融轉述,對於蔡、陳兩人的提案以舉手方式表決,陳慶財案獲十四票,蔡崇義案獲十三票。由於二十九位監委中,正副院長通常不參與表決,十一位新監委先前就曾表態支持記名。

傅孟融指出,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的新條文為:「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但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不過監院官員也指出,能公開出席委員立場的彈劾案,必然都是提按獲得通過者。否則依據監察法,被其他監委投票否決的案件,不能對外透露,以免傷害當事人權益。因為案件根本不公布,也就沒有具名表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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