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善終 自己醫囑自己訂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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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民眾可自主決定在特地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明年元月六日上路,其「預立醫療決定書」首度曝光,讓民眾自主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另連結其他照護及善終選項,包括器捐、大體捐贈、照護與往生地點選擇、後事安排等,做自己生命的主人。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亞洲首部「自己醫囑自己訂」的先進法案,民眾可事先預立醫療決定,若未來成為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發生不可逆的昏迷、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情形,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病人自主權利法》離上路之日不到一年,衛福部終於預告訂定「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草案及「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預告期六十天,蒐集各界意見,讓全民最好奇的預立醫療決定書曝光。

預立醫療決定書分四大部分,包括醫療照護選項、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見證或公證證明、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以醫療照護選項中的維持生命治療決定為例,有「我不希望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我希望在一段時間內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之後請停止,亦得於該期間隨時表達停止的意願」、「如果我已經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請由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為我決定維持生命治療處置」、「我希望維持生命治療」四項。

照護與善終選項,則包括器官或大體老師遺愛捐贈、照護地點及往生地點選擇、希望的後事安排等。另依規定,民眾預立醫療決定,必須有二名以上的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在場見證,或有公證人公證。

7醫院試辦1年 不到200例

至於可提供預立醫療決定的諮商醫療機構,規定醫院應符合一般病床三百床以上,諮商團隊至少要有醫師一人、護理師一人、心理師或社工師一人,皆須接受相關訓練,而諮商門診須在獨立、舒適的隱密空間進行。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說,去年委請七家醫院試辦一年,發現諮商門診一次約六十到九十分鐘,有時還要諮商二次才完成,按使用者付費原則,開放醫院可酌收諮商費。

石崇良說,可能是觀念推動剛起步,具相關觀念者不多,七家醫院試辦一年完成不到二百例,他也估計第一年上路後的諮商案量不會多。目前盼各縣市明年至少指定一家醫院執行,若是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則放寬規定,若小醫院或診所願意執行,「都很歡迎」。

石崇良說,預立醫療決定不像看病急迫,但為了保障民眾權利,也要求提供諮商門診的醫院必須建置網站,提供預約掛號服務。《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相關細則最快四月底預告,屆時會公布五大臨床條件的認定標準,蒐集各界意見。

預立醫療決定書

目的:

事先表達個人期待的醫療照護及善終方式,讓親友了解、尊重個人自主選擇。

內容:

1.醫療照顧選項

當成為末期病人、不可逆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疾病時,是否同意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和流體餵食

2.其他照顧及善終選項(非必填)

是否同意器官遺愛捐贈、選擇照護處所、葬體等後事安排、有無宗教信仰等

生效條件:

1.經醫療機構諮商並蓋章證明

2.經公證人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3.註記於健保卡

資料來源/衛福部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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