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企業可設幼兒園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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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草案賦予公司可以開辦幼兒園的法源,未來公司可自行或聯合興辦幼兒園,但以招收員工子女為主,且限於非營利,藉以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並支持青年兼顧工作與家庭。

此次最重要的修正之一,除開放公司得興辦非營利幼兒園及招收員工子女為主的幼兒園,且增列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即完備教育及照顧服務體系,引導企業共同照顧幼兒。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的方式,在現行的「幼兒園」之外,新增「居家式托育」、「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及「職場互助式」,並得提供臨時照顧、延長照顧及兼辦兒童照顧服務。

修正草案並增列幼兒園分班,不受學校於同一鄉鎮市區已有分校、分部或分班的限制;也放寬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法人類別(包括學校財團法人、非營利性質法人或公司)。另外,也增列公布違法機構名稱、負責人及行為人姓名之規定。

院會昨也通過《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經濟部次長龔明鑫表示,未來能源廠商或用戶若違反節約能源相關規定,罰款將提高到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公用售電業、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業者,每年都需按售電量繳交一定費率的能源發展基金,否則將可處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罰鍰;為鼓勵發展再生能源,將給予一定容量以下的小型發電業優惠,或免繳能源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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