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和誘,是指得到「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的同意,引誘他們脫離家庭的監督;略誘,則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手段,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使他們脫離家庭的監督。此外,被誘人如果未滿16歲,縱然得到同意,也算是略誘。
案例:
18歲的小美,透過網路認識29歲的上班族阿明。幾個月後,阿明提出交往的請求,小美答應後,阿明便希望小美能搬到自己的租屋處同居。小美與父母關係不好,早就渴望能搬離家裡自己生活,便答應了阿明的邀請。小美的父母為此與小美發生劇烈衝突,並表示要告阿明略誘。請問,何謂「略誘」?若小美的父母不同意,可否強制小美回家?
黃于珊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20歲的男女,使他們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的男女,使他們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小美為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因為渴望搬出家裡自己生活,故答應阿明的邀請,搬去租屋處與他同居。所以,阿明是在得到小美的同意後,讓她脫離原來的家庭以及父母的監督,而將小美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因此,可能會構成刑法的「和誘罪」。
但是,因為小美已經滿16歲,而且是自願脫離家庭搬去和阿明同居,且阿明並未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違反小美的意願,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的「略誘罪」。小美的父母提告阿明略誘,並不會成立。
小美的父母若不同意小美和阿明同居,可對阿明提告和誘,讓小美離開阿明家。但需注意,不能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強迫小美回家,否則就算是父母,亦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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