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彰化縣政府去年以台化公司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標準為由,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罰台化十二點四億元,創下違反環評法最高行政罰鍰;不過台化不服提起訴願,並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環保署訴願會昨開會,以彰縣府認定事實錯誤、未盡舉證責任、處分理由不備及罰鍰計算錯誤等四理由,撤銷行政處分,等於台化案再回原點。
彰縣府以台化在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六年九月間,申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檢附的購買生煤成分證明與環說書不同,認定台化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有獲取不法鉅額利得,裁罰十二億四千四百萬元不法利得。
環保署訴願會昨直言,彰化縣長魏明谷太快喊要開罰,環保局硬著頭皮裁處,卻因瑕疵過多,證據不足、時效不對,導致委員一致認同撤銷。
訴願會解釋,撤銷四大理由之一,就是彰縣府未實地檢測台化生煤成分,其次,就算台化使用的生煤不符合,彰縣府卻未提出「生煤確實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證明。
再者,彰縣府裁處台化十二點四億元,是指台化在八年九個月期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但訴願會發現台化曾有三批生煤符合標準,因此「並非連續違規」,且彰縣府裁處權二○一四年就已不存在,卻未查明,最後則是彰縣府計算不法利得的「計算方式有誤」,因此委員一致認同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