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電子標示新制 8日上路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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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經濟部早年分別訂定「電器商品」與「資通信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不過隨著產業發展,兩類產品也愈來愈難以區分。經濟部昨天表示,為解決此困擾,將兩種基準整合,訂出新的「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新基準。新基準將於今年三月八日生效。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新基準不再像過去,把商品分為「電器製品類」、「零組件類」等,只簡單分為「硬體」、「軟體」、「零組件及耗材」三大類。

商業司官員說,舉例來講,硬體商品包括最常見的家電產品如電熨斗、電咖啡機、電磁爐、電鍋等,以及3C產品如手機、數位相框、數位印表機、筆電等。

官員指出,硬體商品的種類最多,盤點起碼超過一百項。硬體商品須標示的事項也最多,如額定電壓、額定頻率、製造年份、製造號碼等。

商業司表示,軟體則是指系統軟體以及裝有資料的磁碟、光碟、記憶卡等,種類較少,應標示項目也較少。零組件及耗材則包括電池、充電器、電動刮鬍刀片、電動牙刷刷頭、行動電源、數據卡、墨水匣等,應標示項目較少。

商業司指出,這次也增訂,硬體商品如內建有顯示器,原本應該在商品本體上標示的事項得以螢幕顯示方式呈現。有些商品體積過小,原規定要在商品本體的標示,現在可以標示在內外包裝或說明書。至於3C商品,商品本體或內外包裝擇一標示即可,不用重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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