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學堂 詐欺 vs.脅迫

文/楊靜雯整理 |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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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靜雯整理

所謂詐欺,是指故意以詐術或不實的事實,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此做出相關的表達或行為;而所謂脅迫,是指故意以不當或不法的危險預告他人,使他人因為心生恐懼而做出相關的表達或行為。

案例:

小明和小華交往過程中,小明經常要求小華買昂貴的禮物,甚至在買車、房屋裝潢時,也以雙方可以共同使用為由,要求小華協助攤付七成的費用。分手後,小華心有不甘,便要求小明返還部分現金。但小明認為,當初購買的禮物及買車、裝潢費用,都是小明自願支付的,故不願意歸還。試問,小華可否可主張撤銷當初的贈與?

賴瑩真律師詳解:

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另外民法也規定,若贈與物已經移轉給受贈人時,除非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否則贈與人無法再撤銷贈與。

另外,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如果行為人受到他人的詐欺或脅迫,導致在意識不自由或認知有錯誤的情況下,做出違反其原本意志的意思表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時,這個時候,行為人可以舉證遭到詐欺或脅迫的情況,在事後撤銷其原來的意思表示,回歸到原本尚未產生法律效力的狀態。

在本案例中,小華在和小明交往期間,小華因為小明的要求而贈送昂貴的禮物,或者是在小明買車、買房屋時,以現金資助相關費用,這些行為在法律上都是屬於贈與的行為。因此,雖然之後兩人分手了,但如果兩人之間沒有發生可以撤銷贈與的事由,小華仍然無法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小明返還金錢。

此外,由於小華在贈與昂貴禮物及資助小明買車、買屋時,也沒有受到小明的脅迫或詐欺,因此,也無法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綜上所述,小華無法要求小明歸還交往時贈與的禮物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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