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根據刑法第10條關於「重傷」的認定,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下列身體機能: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或生殖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讀者詢問:
請問,車禍事故屬於告訴乃論罪嗎?若有車禍事故發生,需在事發後多久時間內提起告訴?假若交通鑑定結果100%為對方過失,那麼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主張哪些賠償項目?
賴淑玲律師詳解:
車禍事故的法律責任輕重,需依造成的損害結果而定。在刑事責任部分,如果只是普通傷害,那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不受理刑事告訴;但如果是造成重傷或死亡,就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民間俗稱的「公訴罪」,也就不受六個月告訴期的限制。
民事賠償部分,可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
一、財物損失,例如修車費用或車禍當時被毀損的其他財物。
二、醫療上及生活上因此增加的必要費用,例如醫藥費、復健費、看護費、交通費、醫療輔具(如拐杖、輪椅)等費用,至於是否屬於「必要」費用,法院通常會以醫師的認定為準。因此,如果是病人或家屬求好心切而自行購置的藥物、營養補品、民俗療法等費用,或是超過醫師認定的必要期間支出的看護費,通常法院都不會認可。
三、醫療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
四、勞動能力減少的損害,亦即因車禍傷害所造成的無法回復的殘障或後遺症,而形成的永久性勞動能力損失。
五、精神慰撫金。被害人如果死亡,可請求喪葬費以及死者對家屬應負擔的扶養費。
另外,並不一定需要100%為對方過失才可以求償。交通鑑定結果或法官對雙方過失責任認定的比例,乃是作為對損害賠償金額應負擔比例之衡量標準而已。
同時要特別提醒的是,在民事責任部分,必須在事發後兩年內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然而在某些複雜的案件中,刑事程序可能會拖延超過兩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必須在兩年期限內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等待刑事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免遲誤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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