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施工 增設緩撞設施

 |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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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去年國道接連發生施工人員、員警,執勤時遭後方車輛追撞傷亡事故,交通部高公局近日修改「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即日起不論是申請短、中期施工,必須在距離施工人員較近的工作區段近端,於標誌車加設緩撞設施,另須備有比交通錐大一點五倍以上、可充水式的交通桶,反光面積較交通錐增加、也具重量,更具防護性;主線三車道以上,若要進行標記、標線等工程,則須跨車道多封至少三公尺,相當於多封一車道保護人員安全。

此外,為避免警察暴露在高度危險環境中,高公局也將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故障車停放路肩待援時限從二小時縮短為一小時,員警在告知注意事項後,會開給駕駛二聯單記錄詳細時間,若一小時以後巡邏發現車輛仍未拖走,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三千至六千元並由特約拖救車強制排除,最快農曆年後上路。

國道施工或員警挨撞的死亡事故長期被忽視,高公局統計近十年國道施工死亡事故共三十八件、奪走四十三條人命。為避免國道執勤人員再發生傷亡,交通部上周核定高公局修正之「施工之交通管制守則」。

為保護人員安全、提升警示功能,在工作區近端原只設有標誌車,新規定要求加設緩撞設備。至於移動性施工,過去只有外側車道須配有緩撞設施,過去曾發函要求內、外側車道均須設置,這次也明確納入守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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