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事件法對於勞工的權益到底多了哪些保障?以在甲公司高雄廠(總公司在台北)工作十年,每月薪水五萬元的小明為例。有一天老闆突然把小明解雇,小明若打官司,依勞動事件法草案,將可少繳四分之三裁判費;若是法院認為小明有勝訴的可能,法院可依小明聲請,命令公司繼續雇用和給付小明薪水。
依據勞動事件法草案,小明向法院提訴訟,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公司按月付薪水,雖然公司在台北,小明仍然可在高雄地院提起訴訟,免除舟車勞頓,也可以選任工會選任適當人員擔任輔佐人;小明的年薪是六十萬元,若依目前民訴法令,他的訴訟標的要以十年薪資六百萬元計算,要繳六萬多元的裁判費(訴訟標的的百分之一多),但依勞動事件法草案,他的訴訟標的以五年三百萬元計算,可少繳二分之一裁判費,另外,因草案規定,涉及給付工資訴訟,可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小明因此只要繳一萬五千元的裁判費。
在法院審理時,因為勞工往往在舉證上居弱勢地位,為減少勞工舉證責任,法官會要求公司就工資清冊、出勤紀錄有提出的義務,一旦小明在給付工資訴訟獲判勝訴時,法官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小明就不必花錢付擔保金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且訴訟進行中,其他員工也可提出團體訴訟,請求併案審理,一起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