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多項條文,營業大客車駕駛人行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罰鍰,從一千五百元增至二千元;行駛於國道、快速道路時,若駕駛已告知、乘客仍不繫,可處三千至六千元。
此外,汽機車、自行車常因未禮讓行人導致事故,尤其視障功能障礙者難以閃避,初審通過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時,不暫停禮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罰二千四百元到七千二百元;自行車也將罰六百到一千二百元,致受傷死亡者加倍。
條文也修訂,廟會、陳情等活動常因自行指揮而妨礙交通,昨初審也通過除交警、義交或學校導護人員等三種人員外,若未依規定指揮交通,可罰一千兩百至兩千四百元。同時明訂,駕駛人不依規定打方向燈、開遠近光燈,可處一千二至三千六百元,因現行轉彎未打方向燈可處六百至一千八百元,昨修法後罰鍰等於提高兩倍。